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