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