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