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