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