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