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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3. 第六章 附则
  4.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
  5.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略)

第五十五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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