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