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