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