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