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