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