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2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商务部和公安机关核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