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