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运出地负责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