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