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