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