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 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