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