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八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一、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