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