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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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