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