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