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