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