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