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