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