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检查,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实施,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要求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需要开展技术检测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对相关技术参数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由承担型号核准测试任务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检测服务。

开展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