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