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