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