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