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免缴 第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免缴 第十八条 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