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免缴 第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免缴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