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