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国防用岛;
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防灾减灾用岛;
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