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由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