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及有关变更情况,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