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伪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权属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