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