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