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