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登记、操控员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