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六章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我国管辖的其他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五十九条 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登记、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实施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