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