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通信联络方法;

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应急处置程序;

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