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

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