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