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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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